在日常的招標采購或非招標采購實踐中,評標是國家法律或企業賦予一項神圣職責,在操作上一定要嚴肅、認真、細致,按規范程序操作,來不得半點的隨意或馬虎,可實務中不少評標委員會在評標中卻是程序操作不規范、隨意任性,極容易導致評標質量不高、評標結果紛爭現象的發生。結合近期檢查發現的問題,重點談一談評標基本原則。
評標評的是什么
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博弈聚焦于投標文件博弈,投標文件博弈聚焦于投標人提供的證據博弈。評標是按照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查、比較和分析,而非是通過只言片語的溝通尋找外部證據,從中推選出最佳投標人的過程。招投標“一法一條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對其都有明確的解釋,只有“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可以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除上述三種情況外,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作出的澄清或解釋違反公平公正客觀原則,都是不合規的。
評標應該怎么評
評標委員會評標過程中,對投標人提供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查,主要是對其證據能力、證據證明能力進行審定,排除相應證據、認定證據資格、補強證明能力的過程。在評審認證過程中,應重點加強應否必否、應認必認、應排必排等的評審。
1、應否必否,即在評審活動中,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認證而非排除。雖然招投標 “一法一條例”對實質性內容均未作明確說明,但《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均都對其有具體的法理解釋。
2、應認必認,即在評審活動中,部分證據雖然存在一些瑕疵,但不影響其證明能力,評標委員會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認證而非排除。在評標實踐中,往往會出現粗暴地否決投標人的投標。比較常見的是授權書中的被授權人未簽字,許多數評標委員會會排除此證據,并在初步評審階段否決投標人的投標。《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都對其有具體的法理解釋。
3、應排必排,即在評審活動中,應當排除的證據必須排除,不能作為支持投標人主張的證據來使用。在投標評審中,應排盡排重點要關注設備代理商與制造商的業績和資質等證據的交叉使用、母公司與子公司業績和資質等證據的交叉使用、過期資質等有效證件、財務狀況不良、不滿足建設規模要求的項目業績等情況。
評標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各招標人共同努力,在招標實踐中不斷完善內控體系,引導招標、指導投標、規范評標的作用,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逐步實現規范招標治理體系和招標、評標實踐,為實現依法治企業貢獻招標力量。(法律與風險防控部 房偉)